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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8〕106號),設立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加掛吉林省文物局牌子。
(一)貫徹執行國家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研究擬訂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統籌規劃全省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擬訂全省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重大文化活動,指導全省重點文化設施建設,擬訂全省文化和旅游整體形象推廣方案并組織實施, 指導協調重要文化和旅游推廣的節慶、賽事活動,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市場推廣,制定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及品牌培育,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和旅游服務標準化。
(六)指導、推進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發展,指導文化旅游教育培訓工作,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全省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發展。
(九)指導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游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
(十)指導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省跨地區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和旅游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辦督查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一)指導、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
(十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全省文物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擬定全省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全省考古工作職責。指導全省文物、博物館事業建設與發展。
(十三)負責全省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相關審核、申報、監管工作。指導、協調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研究、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統籌全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
(十四)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咨詢電話:0431-12345,8076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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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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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8:30-11:30 13:00-17:00(秋冬季),8:30-12:00 13:30-17:30(春夏季) 法定節假日除外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廳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業務,督辦督查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調度和保障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機要保密、信訪工作。負責編撰文化和旅游年鑒,大事記和史志工作。主任:劉成陽電話:0431-856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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