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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吉林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省民政廳)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和《吉林省機構改革方案》精神,以及黨中央和省委對民政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民政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第三條 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的組織擬訂并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承擔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等職責劃入省民政廳。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改設在省民政廳。
將省民政廳的擬訂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社會工作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愿者隊伍建設,歸口承擔的行業協會商會黨的建設等職責劃入省委社會工作部。
第四條 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是省民政廳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省民政廳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省委有關決策部署,把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全面領導落實到履行職責過程中。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全省民政工作相關政策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全省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全省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組織研究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思路建議,按照管理權限牽頭負責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等審核工作。按照管理權限確定、公布行政區劃代碼,組織指導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審核工作。
(五)貫徹落實國家婚姻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六)擬訂全省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范并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七)擬訂全省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八)承擔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組織擬訂并協調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擬訂老年人社會參與政策并組織實施。
(九)組織擬訂并協調落實促進全省養老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擬訂全省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和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促進全省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民政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職能轉變。省民政廳要推動老齡工作向主動應對和統籌協調轉變,健全工作體制機制,強化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職能,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不斷完善老年人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待、宜居環境、社會參與等政策,增強政策制度的針對性、協調性、系統性。推動養老服務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轉變,加快建設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普惠型養老服務,促進資源均衡配置,努力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讓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強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聚焦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和環節傾斜,兜牢民生底線。
第七條 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
(一)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民政廳負責組織擬訂并協調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養老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等工作。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醫養結合政策措施,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與省自然資源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民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吉林省行政區劃圖。
第八條 省民政廳根據本規定第五條所明確的主要職責,編制權責清單,逐項明確權責名稱、權責類型、設定依據、履責方式、追責情形等。在此基礎上,制定辦事指南、運行流程圖等,進一步優化行政程序,規范權力運行。
第九條 省民政廳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督辦、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負責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及相關調研工作,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擬訂省級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承擔機關并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預決算、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四)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省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行政審批辦公室)。擬訂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按照管理權限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地方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應由民政部門承擔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
(五)社會救助處。擬訂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有關辦法。
(六)區劃地名處。研究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思路建議,按照管理權限承擔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等審核工作。按照管理權限承擔行政區劃代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監督管理地名工作,承擔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審核工作。
(七)社會事務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貫徹執行國家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有關工作,負責協調省內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
(八)老齡工作處。承擔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并協調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組織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宣傳教育,擬訂老年人社會參與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口狀況、老齡事業發展的統計調查工作。
(九)養老服務處。擬訂并協調落實促進全省養老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機構、老年人福利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十)兒童福利處。擬訂全省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和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完善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機構、兒童收養登記機構、兒童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慈善事業促進處。擬訂促進全省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監督福利彩票的開獎和銷毀,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
(十二)安全監督管理處。制定全省民政行業領域安全發展中長期規劃、規范章程、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承擔民政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負責廳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處。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科技管理及隊伍建設等工作。
老干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群團組織的工作。
第十條 省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91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36名,其中:正職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職21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按實有人數暫保留3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十一條 省民政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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